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申請事宜。
一、【申請時間】:109年5月5日(二)至109年5月20日(三)止。
二、【申請對象】:
(一)原住民學生、軍公教遺族:
1.不需重新申請者為:凡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並核准者,不需重新提出申請,將逕予核發至畢業為止
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。
2.需依規定申請者為:新取得資格者或休、退學再復學者。
(二) 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:
1.不需重新申請者為: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並核准者,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免予申
請辦理。(因低收入戶證明書期限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,故不需重新提出申請。)
2.需再申請者為:重新取得資格者或休、退學再復學者。
(三)身心障礙學生:每學年(上學期)皆需重新申請。(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二百二十萬元,得減
免就學費用)
(四)身心障礙人士子女:每學期皆需重新申請。(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二百二十萬元,
得減免就學費用),惟研究所在職專班不予減免。
(五)現役軍人子女:每學期皆需重新申請。
(六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:每學期皆需重新申請。
(七)減免核准在案者:名冊請參考學務處\生輔組\最新消息(109學年度第1學期減免核准在案名冊)。網
三、【申請流程】:線上登錄申請→列印申請表→檢附表內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裝訂後→送生輔組辦理。
(未於期限內送件或資料不齊全者,視同未申請,如逾期辦理者,將完成4小時之愛校服務)
五、【業務承辦人】:姜紫淇小姐,電話:03-8906218,傳真03-8900122